作者:张倩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作品认定独创性版权登记
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被认可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以及创作物具有“独创性”。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则是该创作物是否独立完成,是否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判断,并在“创造性”上达到较高标准。版权保护层面,需要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的认定标准和权属认定版权登记制度;在权利归属上,人工智能作品署名权归人工智能,著作权其他权利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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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广角》(CN:45-1216/G2)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半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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