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杭西檬国债回购质押登记善意第三人认定
摘要:国债回购风险于2003年至2005年间大规模爆发,大量证券公司进行回购交易后逾期不能偿付资金赎回国债,超过五分之一的证券公司随之进行破产清算,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投资者以国债回购为由起诉证券公司的案件也不断增加,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作为国债回购交易的共同对手方,不可避免的也被牵涉其中。在国债回购交易中,当证券公司投资者对其国债进行回购登记后,中登公司是否因此便取得了该国债的质押权?若取得,中登公司是否可就其享有的质押权来对抗国债持有人?对于证券公司挪用投资者国债进行回购到期违约未予交收的,中登公司在履行完作为共同对手方的义务后,能否对被出质的国债行使处分权?本文将基于上述列举的问题对实践中国债回购交易中的质押规定作出初步探讨,以此理清国债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关系以及相关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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