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启荣告知义务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行性不真正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摘要: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性质,应从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与定位:在l制度层面上为“先契约义务”;在规范层面为“片面的”强行性规定;在义务层面上为“不真正义务”;在契约层面上为“信息披露义务”;在功能层面上为一种“积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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