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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告知义务性质之多维分析

作者:樊启荣告知义务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行性不真正义务信息披露义务

摘要:保险法上告知义务之性质,应从多层面进行综合分析与定位:在l制度层面上为“先契约义务”;在规范层面为“片面的”强行性规定;在义务层面上为“不真正义务”;在契约层面上为“信息披露义务”;在功能层面上为一种“积极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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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CN:43-143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主要刊登有关保险及相关学科的优秀学术论文。主要栏目:保险热点问题探讨、保险理论与实务研究、保险教育、金融经济、保险经营、保险投资、农业保险、保险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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