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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的适用

作者:范庆荣惩罚性赔偿消费者保护法欺诈保险消费者

摘要:在保险人欺诈的情况下,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请求惩罚性赔偿。在保险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并不会与损失填补原则发生冲突,也不会动摇保险的射幸性。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内,惩罚性赔偿中的欺诈限于故意。与传统民法不同的是,《消费者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不需要保险消费者因受欺诈而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保险人恶意拒赔的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以解决保险理赔难的困境。惩罚性赔偿以保险费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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