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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风险补偿与公众责任险——以天津港“8·12”事故为例

作者:王书斌爆炸事故公众责任险风险管理特大火灾天津港风险转移功能现代保险政府管理

摘要:江苏省苏州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以下简称“8·2”事故)过去一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以下简称“8·12”事故)接踵而来。此类特大事故不断地出现给公众和社会带来巨大损失。今年保险“新国十条”的颁布,明确指出要拓展现代保险在风险管理上的功能,介入传统上由政府管理的公共风险领域,参与社会治理。保险作为政府、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应当尽可能发挥保险在特别重大火灾中的风险转移功能,尽可能补偿事故损失,尽可能化解此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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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保险研究》(CN:11-16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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