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苑达近因原则施救费用施救损失救助损失
摘要: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行为所导致的着火财产以外其他财产的损失,并不具备火灾的构成要素,不应以火灾的名义进行赔偿。由近因所引致的因果关系链条上的其他环节的风险都是非人为的风险,而公安消防机构的灭火行为则是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故对着火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因灭火行为所导致的损失,不能套用近因原则进行理赔。公安消防机构不是作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实施灭火行为的,因而其灭火行为不是施救行为,而是救助行为:由这一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不是施救损失,更不是施救费用,故以施救费用为由认为着火财产的承保公司应对其他财产因灭火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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