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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消极影响”之辩

作者:徐晓责任保险侵权法消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作用发挥合法权益基本功能主要功能运行机制实质正义责任主体化整为零赔偿责任社会大众被保险人受害人侵害人受害方补偿购买费用支付

摘要:自责任保险诞生之日起,关于其是否影响了侵权法作用发挥的争论就一直没停止过。笔者认为,首先,依照侵权法的性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使侵害人对受害人作充分、合理的补偿应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这与责任保险的主要功能是相重合的。其次,责任保险是一种十分合理而有效的手段,它通过特有的运行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方获得补偿的权利,促进了侵权法“实质正义”的实现。再次,责任主体通过支付少量的费用购买责任保险,将可能承担的巨额赔偿责任化整为零,分散于社会大众,其结果不但有利于被保险人本人,还在实质上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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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保险研究》(CN:11-16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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