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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易应遵守诚信原则

作者:许莉; 林宝清诚信原则保险交易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的生效投保人保险实务合同成立交易合同保险费当事人支付付费措辞余地保费缴费法则

摘要:在保险实务中,经常存在着保险合同成立当时,投保人并未即时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且《保险法》又未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必须以支付保费为生效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对于投保人缴费的条件就必须相当明确,准确措辞以表达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付费条件的关系,不给双方当事人留有任何抗辩的余地。避免因“鉴于条款”的措辞与投保人付费事实不符,引起纠纷。如果对“鉴于条款”,争议双方都有各自解释的余地,就不能单纯以保险合同的文字条款为唯一依据,而应以交易合同的一般公认的法则来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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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保险研究》(CN:11-16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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