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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缺陷

作者:李祝用; 徐首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立法缺陷过失第三者责任险规定费率

摘要:从保险的视角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与缺陷。首先,第76条与《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丧失了法律基础;其次,第76条本身在逻辑上自相矛盾,混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无过失保险两种不同的制度;另外,第76条规定不甚完善,有些问题没有明确,导致在实际适用中难以操作。这些立法上的缺陷必须通过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以及作出司法解释等途径予以完善。基于此,我国的保险业在适用第76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将第76条规定的强制保险做成责任保险,尽量恢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本来面目;科学设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合理提高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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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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