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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作者:于平保险利益海运保险保险公司风险损失

摘要:海运保险一般适用“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由发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的风险千万不可忽视。因为卖方与买方的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船舷或船边为界,在此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有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条件是: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必须在所投保险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内;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还必须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在海运保险中,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进行单独投保,这样才能避免本文实例中的情况发生,才能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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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

《保险研究》(CN:11-1632/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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