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玉坤信用保险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债权应收账款
摘要:本文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在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框架内,提出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信用险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特定客体)之间的一种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具体为债权关系),该利益关系在信用险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到破坏,进而引起被保险人财产之损害。信用险保险利益通过其保险标的得以集中体现,并在主体归属和时间效力等方面有着不同于其他险种的具体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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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论与实践》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强调学术性与政策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结合。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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