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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热线

作者:本刊资料室违约金条款损失赔偿额合同义务损害赔偿金应当预见热线维权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又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汁算方法。”可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条款,但二者只能选其一适用,原则上不可叠加适用。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是不可以并存的,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原则上应当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执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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