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振宏借贷纠纷被告交通费法院审理原告讼费法庭存续期间丈夫
摘要:近日,车排子垦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处被告费某偿还其与丈夫马某(已病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家住克拉玛依市的郭某,与农七师某团的马某、费某夫妇是多年的老朋友,1993年8月,被告费某与其丈夫马某因为买车有缺额,向原告郭某借钱23000元,并约定了3%的利息。2003年12月10日费某夫妇给郭某偿还本金15500元后,同时费某的丈夫马某给郭某重新打了一张7500元的欠条。令郭某不曾料到的是马某于2004年11月13日病故。郭某为了讨回自己的7500现金。于2005年3月找到费某索要借款时,却被费某以丈夫马某已病故为由而拒绝。为此,郭某一张诉状将费某告上了法庭,并诉请费某支付其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7500元、同时要求费某赔偿交通费228元、费600元,并承担本案讼费用640元合计8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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