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调查局电话记录国家安全局书面材料通信系统移动通信设备不知情者通话时长通话时间金
摘要:<正>绝密/特别情报/禁止非美国公民知悉美国外国情报监视法庭(解密日期:2038年4月12日)本法庭根据50 USC 1861号法律规定判定,联邦调查局提交的关于要求Verizon公司提交书面材料的申请符合司法程序。自此以后在本命令的有效期内,除非法庭有特殊要求,Verizon公司都应向国家安全局每日提交一份含以下内容的电子版材料:所有在Verizon通信系统上形成的电话记录,包含:(1)美国国内与其他国家的通信;(2)美国国内的通信。本命令并不要求Verizon公司提交美国本土以外通信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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