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注册取得体制下的《商标法》第四条及其修改

作者:万俊商标取得使用意图商标囤积注册

摘要:注册取得是我国原始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而2019年新修正《商标法》第4条增加条款却将“使用目的”作为取得商标权的考量因素。在商标注册取得体制下,适时吸收使用取得方式的优势,是为我国商标取得体制的变革方向。对于新修条款的规范分析应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就文义解释而言,“不以使用为目的”的证明是通过对“有使用目的”举证的反面推论,并且商标局在商标审查期间应负有主动进行审查的义务;“恶意”是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限定,以区别其他正常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就体系解释而言,该条款与其它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规范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的制度体系,即从商标初审阶段、商标公告异议阶段和商标注册后宣告无效阶段,全方位规制不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7年,由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主办,CN刊号为:11-527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知名度逐渐提升。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