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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选择罪过”形式之提倡

作者:李玲污染环境罪故意说过失说选择罪过说罪刑法定

摘要: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通说认为该罪为过失犯罪。“修八”通过后将其确立为污染环境罪,关于其罪过形式的争议更加激烈,主要有“故意说”“过失说”“混合(复杂)罪过说”以及“模糊罪过说”。本文在论证其他罪过形式的不合理之处的同时,重点分析论证了“混合罪过”说存在的法理依据和事实层面的依据,它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严格责任相适应,而且能够更好地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有力的打击环境犯罪,更好的实现刑法保护环境法益的目的。为了解决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难题,国家应当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对此加以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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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季刊)创刊于1987年,由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员会主管,北京市政法职业学院主办,CN刊号为:11-5274/D,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知名度逐渐提升。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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