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敏友; 谢琼交换意见的义务南海仲裁案
摘要: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2015年10月作出的《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裁决》有 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规定之“交换意见的义务”论证,存在严重缺陷.首先,用来证明履行交换意见的义务的事实不属于第283条所指“交换意见”;其次,仲裁庭割 裂交换意见的义务与谈判的义务之间的有机联系,从而使“交换意见的义务”本身毫无意 义,有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目的.仲裁庭没有有效地确立自身的管辖权,因而其管 辖权裁决完全错误.基于无效“管辖权裁决”作出的实体裁决,也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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