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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入宪的规范模式:选择及其实现

作者:赖虹宇宪法环境权环境基本权利功能主义环境法治

摘要:欧盟各国宪法对环境权利的确认模式包括“明确的基本权利模式”“国家义务条款的解释模式”以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的‘绿化’模式”。我国现有的环境权入宪实践面临诸多系统困境,应基于功能主义立场而采用“明确的基本权利模式”。宪法环境权虽然直接立法难度较高,但具有可期待性,应与地方立法权扩容、案例指导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与合宪性解释运用等法治实践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环境权入宪路径,并采用独立而非从属的基本权利类型。应以环境法治体系化推动法律对环境的有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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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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