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质量环境管理手段城镇排水污染防治条例治理责任补偿办法水质目标配套管网高锰酸盐指
摘要:<正>京政办发[2014]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10月31日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水环境管理手段,切实落实区县政府水环境治理责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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