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北京市财政局实施细则认定管理办法地方税务局重点用能单位国税局能源利用状况
摘要:<正>京发改[2012]202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管理,提高资源产出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们对2008年制定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008]11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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