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个人合伙违法犯罪营业执照审核批准工商行政管理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更改直接责任人员
摘要:<正>(1987年2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22号文件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保障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刻字业(含生产公章坯料,下同)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人合伙,下同),均按本办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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