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规定保障战整体防护赔偿损失标准审查审批机关列人追究刑事责任失职
摘要:<正>(1998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公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第二次修改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三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经济建设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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