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公用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开发服务设施小区住宅招标投标项目建设方案暂行办法
摘要:<正>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9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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