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年度代扣代缴征管法经营所得经常居住地税收法律
摘要:<正>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