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计划单列企业劳社部受托机构养老保险退休年龄国民经济行业计发
摘要:<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令)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现对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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