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人员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自收自支暂行办法计划单列企业人员待遇主管局成建制劳社部
摘要:<正>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人事局通知,现对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包括:原行业统筹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离休人员;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60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人员,自2004年1月1日起增加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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