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韶华经济补偿电脑公司劳动合同一次性赔偿合同解除经济损失江苏省
摘要:王某,中专电脑专业毕业,于2006年10月9日,与江苏省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亨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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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CN:11-527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旨在为学院在工会理论研究、培训、咨询三项职能之间的知识交流和成果出产搭建平台;为工会理论研究提供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工会理论研究提供索材,为培训提供广泛的社会视角,为咨询提供理论依据和相关经验;为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服务、为工会干部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工会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服务,为加快职工队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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