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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得到的是工伤补助金还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

作者:高大慧解除劳动关系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司员工鉴定委员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

摘要: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齐某,男,某有限公司员工 被诉人:北京某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齐某于2001年6月23日受聘于北京某有限公司,后与该公司签订了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04年1月齐某因工负伤,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标准十级。2004年12月31日齐某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在该公司从事原岗位的检验员工作。2005年4月25日该公司口头通知齐某解除劳动关系,并于次日按1660元×4个月的标准向齐某支付了6640元。齐某认为该款项为公司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还应支付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待遇。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1810元;2、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60元。该公司辩称:公司与齐某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齐某违反劳动纪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依据《劳动法》和本公司《员工管理规则》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依法无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向齐某支付的款项即为工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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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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