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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构建与警察权的行使

作者:吕绍忠和谐社会警察权公安执法工作

摘要:从法律层面而言,和谐社会的本质是权利与权利、权力与权利、权力与权力之间的和谐。警察权的行使买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好公民权利与警察权利、警察权力与警察权利、警察权力与其他公共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主要体现为如何处理好执法意识与执法公正、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执法程序与执法效率、执法监督与执法保障、执法规范与执法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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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CN:10-111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自创刊以来,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办刊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积极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提高人民精神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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