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冈村祐 张天新(译)历史风貌保护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检验历史建筑保护原则水质净化建筑物
摘要:本特辑中,对根据2008年5月设立的“地区历史风貌维持和改善法”(简称“历史城市规划法”),认定的10个市镇的“历史风貌保护和改善规划”(简称“历史风貌规划”)的特征和问题进行总结,并对具体内容进行说明。10个市镇包括金泽市、高山市等。各个自治体在“历史风貌规划”中,确定了以根据文物保护法确定的重要文物(建筑物)为核心的重点区域,根据保护原则进行历史建筑的修缮、城门和城壕的复原、电线的埋设、破坏风貌建筑物的拆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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