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错误的表示无害”原则及要式法律行为之效力

作者:王天凡法律行为土地登记簿1975年效力要式法院判决案件事实买卖合同

摘要:一、案件事实及法院判决 (一)案件事实: 在1975年2月27日的买卖合同中,被告将登记在P册土地登记簿0914页的地产39号中的第31块和第32块地块(Flurstuek),[2]制成公证证书出卖给原告。原告从那时起即作为所有权人登记在土地登记簿中。被告同时在土地登记簿s册037页作为第30块地块的所有人而登记在册。该地块紧邻上述第32块地块。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在于,在1975年2月27日的买卖合同中,被告在土地登记簿s册的地产是否同时捆绑出卖给了原告。在初审中,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发出一项补充表示,将其登记在土地登记簿s册的地产出卖给原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比较法研究

《比较法研究》(CN:11-3171/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