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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期刊 比较法研究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正文】

“特定的物”是“特定物”吗?——与“通说”商榷

作者:隋彭生特定物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法律意义权利客体有体物

摘要:一、立法对物权客体的界定及我国大陆通说 (一)比较法上对物权客体的界定 物是物权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物是物权的客体。客体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85条规定:“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条规定:“所有能够成立权利客体的物都是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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