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静过失责任德国法公司经理人缔约有限责任承担责任侵权行为法典化
摘要:自耶林在1861年发现了缔约上过失这一理论以来,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判例的推动下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在缔约上过失法典化之前,判例对缔约上过失理论一直存在着偏爱的倾向,重要原因之一即在于:它避开了雇主援引《德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1条第2款规定的对其营业辅助人所造成损害的免责问题,开辟了一条运用《民法典》第278条的路径。因为依据第278条的规定,雇主对其辅助人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必须承担责任,而绝无免责的可能性。与此相对应,人或者辅助人自己通常仅对其侵权行为负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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