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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机构申请设立“专用账户”办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专用账户存量房交易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北京市账户管理

摘要: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京建法[2007]253号)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以下简称“保证机构”)在从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业务之前,应向市建委备案,领取《设立“专用账户”保证机构备案证明》。备案工作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具体承办。现将办理备案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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