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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企业资质管理物业服务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项目招投标方式管理资质资质等级

摘要: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加强本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不得承接本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发的新建住宅项目。二、物业管理企业2003年12月1日以后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住宅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该合同面积不计入其管理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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