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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营利属性与营利行为:比较与借鉴——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的特征

作者:亨利·M·列文; 何峰; 阎凤桥营利行为属性高等教育市场化美国借鉴政府财政预算高等教育机构营利性机构企业行为营利活动社会环境大学组织职能范围政府拔款公立大学制定过程模糊处理

摘要:过去,教育与营利似乎是一对相斥的概念:教育属于公立机构,通过政府财政预算获得经费,而营利活动则属于企业行为。在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这种格局开始发生变化,一方面部分大学组织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营利性机构渐渐涉足过去公立机构的职能范围;另一方面公立大学不再完全依靠政府拔款,开始向学生收取学费,并且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制定过程中,也无法绕开教育与营利性这对矛盾。为了解决《教育法》对教育机构属性的规定与现实情况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机构的营利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合理回报”就是妥协的结果。目前人们在“教育产业化”认识问题上依然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在国外虽然没有“教育产业化”这样的提法,但遇到的问题却是相同或相似的,因此高等教育市场化、商品化、私有化等是学术界十分关心的问题。特别是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出现和迅速发展,更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为此,本刊特别组织了这次笔谈,邀请国内外研究者分别从各个角度发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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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CN:11-4848/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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