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

作者:庄乾龙卧底侦查证据能力立法启示

摘要:域外各国立法与司法均承认卧底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其共同原因在于卧底侦查付出的昂贵代价与证据本身的高价值性。在保障人权与侦查利益之间,域外各国通过各自的途径做出了倾向于惩罚犯罪与维护侦查利益的选择。我国宜以立法的方式解决卧底侦查所获证据之证据能力的问题。具体说来,可以采纳卷宗记录主义,将卧底秘密侦查情形完全记录于侦查卷宗。借鉴吸收德国的"证据转化"方法,以"二次替代"的方式解决卧底警察出庭作证问题,同时配合"侦查三段论"改造,以侦查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以保证卧底侦查所获证据被纳入到刑事诉讼范围之内。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北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CN:22-1316/N)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