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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机构集合投资产品的性质与规制

作者:黄爱学集合理财产品集合投资计划金融商品金融监管

摘要:欧盟、日本、韩国、我国香港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界定了“集合投资计划”,并将其归为“证券”或“金融商品”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我国目前关于集合投资产品的立法较为分散,层级较低,监管标准不一,而且性质也并不明确。为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我国应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引入“集合投资计划”术语,并将其定性为“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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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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