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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构造——兼论中国存托凭证下的投资者权益保护

作者:郑敏华证券法中国存托凭证cdr投资者保护

摘要:CDR投资者保护涉及CDR法律属性、投票权问题、价差引起的炒作问题、管辖冲突、法律责任等诸多问题。在法律性质上,CDR既非股权也非信托收益凭证,CDR投资者与存托机构的关系实质上是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关系,投资者享有的权利基础为存托协议。CDR投资者保护存在产品认知与风险识别困境、双重与契约不完全性困境、法律适用与管辖权困境等,需通过落实信息披露义务、建立CDR与基础证券的转换机制、完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法律制度等途径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与事后民事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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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金融

《北方金融》(CN:15-137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方金融》旨在探讨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坚持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货币金融研究为现实服务的办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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