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作者:王莹春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抵债资产管理风险权重资本充足率担保贷款优先受偿

摘要:一、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中应关注的问题(一)两年内处置规定加大了处置困难。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予以处分。同时监管机构规定如果抵债资产持有期限不超过两年,适用100%风险权重,若持有期限超过两年,则按照其他非自用不动产,计用1250%的风险权重,严重影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方金融

《北方金融》(CN:15-137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方金融》旨在探讨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坚持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货币金融研究为现实服务的办刊方向。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