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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理非法集资之政府作用的思考

作者:龙晶非法集资民间金融政府治理

摘要:非法集资是非法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有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构成要件。由于投资者安全意识的缺乏、投资渠道的狭窄和融资者融资渠道的狭窄,更重要的是金融体制的畸形,非法集资屡禁不止。而政府以事后监管为主,同时处置不当使得非法集资的危害更加严重。因此对于非法集资的治理,政府应当从宣传、监管、处置三个方面着手,更重要的是改革现有的金融体制,赋予民间金融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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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金融

《北方金融》(CN:15-1370/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方金融》旨在探讨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坚持理论研究为实践服务、货币金融研究为现实服务的办刊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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