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货物特定用途担保责任对我国外贸公司出口影响分析

作者:陈俊外贸公司国际货物出口影响担保责任特定购销合同担保义务货物买卖

摘要:在中国的出口主体中,外贸公司占据了相当比重。而外贸公司的出口中,除去部分外,多数出口行为是通过生产企业与其签订购销合同,购买其货物,然后再以公司名义出口至国外进口商,而外贸公司从中获取差价。此时,外贸公司的地位就是一个中间商。作为卖方,外贸公司应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承担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应该保证其出售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及相关要求,而在国际货物的买卖中,品质是货物买卖的重要条件,对于卖方的这种品质担保义务,几乎各国国内法以及相应的国际公约中都有所规定。例如,大陆法国家对此一般使用瑕疵担保的概念。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方经济

《北方经济》(CN:15-1154/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方经济》恪守学术自由的基本原则,秉承独立、公正、客观、超越的办刊方针,致力于为相关学科领域的思想睿智、富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的青年学人搭建一个先锋性的学术平台。具有政策性、权威性、指导性在各级党政部门、企业界、学术界及大专院校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