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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作者:魏荣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第三人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责任利害关系人问题引入受委托人职业服务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理论界执业违法过错自身实务

摘要:一、问题引入 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由于违法执业或其自身的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违约责任,这一点在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称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则有待于进一步的思考与完善.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证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行为,从事虚假陈述,为一些经营不善、资产不良的上市公司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误导第三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这里的第三人是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对于注册会计师与上市公司存在的中介服务关系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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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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