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论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单位人格否认

作者:魏远文单位犯罪法人人格否认单位意志

摘要:单位犯罪的"单位"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主体,是因为其有独立的人格,处罚单位可形成犯罪的抑制与预防功能,以及刑法不得忽视法人实在论的公共政策命题。基于此,应当承认一人公司可以成为犯罪主体。鉴于我国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罪刑标准大多差异悬殊,为防止自然人不当减免刑事责任,在部分场合应当否认单位犯罪人格。单位人格否认的刑法教义学根据是间接正犯理论,即自然人利用无犯罪故意的"工具"单位实施犯罪。单位有无被自然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判断的关键是有无形成独立的意思,判断的资料是单位的财产、业务与人员是否与控制人出现混同,以及有无单位守法文化、是否制定了单位适法计划等。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方法学

《北方法学》(CN:23-154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北方法学》是面向国内外发行的专业法学期刊,由国内最活跃、最具声望的有代表性的法学专家及资深教授组成权威性编委会,2007年创刊以来所发文章影响较大,引用、转载和转摘率保持较高水平,被学界认为是高水准的法学专业期刊。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