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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作者:李楠楠税收授权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税收法定

摘要:当前,我国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国务院等行政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立法权主导地位比较虚弱,究其原因,与我国税收授权立法有很大关系。事实上,《立法法》本身并不排斥税收授权立法,但前提是税收授权立法能够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要求。目前社会及学界对税收授权立法的诟病,多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税收授权立法存在“空白授权”“无期限授权”以及“转授权”等诸多问题。与此同时,尽管长期以来在我国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但是中央对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不当行为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因此,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授权立法行为都亟待约束和规范。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应当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授权立法,明确法律保留和税收授权立法的关系,寻求优化中央与地方税收授权立法的法治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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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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