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聂卫锋
摘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人员的职权的规范理路需遵循“职权”的内部生成机制、“职权”的外部表达需要等基本逻辑,并受到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类型、“职权”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治理之间的耦合关系等制约因素的影响。职权的法律表达,应当在普通法的委托、表见(无权)等基本规则的基础之上,为具体判断“职权”生成和表达的真实性、客观性提供更为明确、细致的指引。《民法总则》第170条为迎合民商合一的立法理念,试图单独为职权创设简单、抽象化的一般性规则,但该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存在明显的逻辑矛盾,亦背离了职权的规范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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