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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袭警行为的体系地位、规范含义及司法适用

作者:杨金彪暴力袭警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罪

摘要:《刑法》第277条第5款所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属于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量刑情节,而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该款的暴力行为无论是在体系地位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当与第1款的暴力行为同等看待,该款的暴力行为应当属于广义的暴力。构成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在其抽象的职务权限内,而且具有具体的职务权限,并且符合作为执行职务必须的重要程序、方式。判断是否属于重要程序和方式应当从该程序、方式对于相对人权利的影响进行实质判断。正在执行,应当理解为从开始执行特定的职务,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事件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而且该行为应当属于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妨害公务罪应当属于抽象危险犯的范畴,成立本罪的既遂形态并不需要造成人民警察人身伤亡的后果。在造成人民警察轻伤以上或者死亡后果的场合,构成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同时,该款规定还可以适用于第4款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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