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强询证函证据可采性证明效力诉讼时效
摘要:询证函是银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广泛应用的会计工具之一。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询证函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能否独立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及债务的金额?能否中断诉讼时效?这三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简单回答能或者不能。本文分析了商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对上述三个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回答。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京仲裁》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省级期刊
人气 23524 评论 51
部级期刊
人气 23068 评论 48
统计源期刊
人气 20358 评论 43
人气 19879 评论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