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无涉外因素案件不得提交境外仲裁机构之研究——以十个法院案例为研究对象

作者:桑远棵涉外因素仲裁协议仲裁裁决法律关系三要素

摘要:近些年,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多起案件,法院以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而否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和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由此引发了诸多质疑,如涉外因素是否应作为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核心条件,以及我国法院在判定涉外因素时所采用的模式是否合理。本文就搜集的法院案例进行归纳与思考,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当事人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提交境外仲裁机构,涉外因素也不应当作为约定境外仲裁机构的在先条件,我国多数法院判定涉外因素所采用的认定模式也不适当,最后就其不合理之处提出可行性方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北京仲裁

《北京仲裁》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