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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仲裁员裁判执行机制问题研究

作者:林强紧急仲裁员临时措施可执行性执行机制

摘要:将紧急仲裁员裁判认定为仲裁裁决具有较大的障碍,因而无法在仲裁裁决执行机制之内解决紧急仲裁员裁判的执行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是否执行紧急仲裁员裁判存在实质主义与形式主义两种论证思路。沿着这两种论证思路,产生了三种紧急仲裁员裁判的执行机制:分别是由“实质与影响说”中发展出来的美国执行机制、“契约性”强判定下的自我执行机制与“契约性”非强判定下的立法支持机制。前两种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立法支持则有助于克服“契约性”判定的难题,形成统一有效的执行机制。我国当前的立法框架下,紧急仲裁员裁判并无强制执行的可能,短期内应该采取自我执行机制,长远来看则应该修改立法,取消法院对仲裁临时措施的专有管辖权,并借鉴香港缓和式立法,直接规定紧急仲裁员裁判的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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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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